1、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。
2、本解释公布施行后,最高人民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同时废止;最高人民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,不再适用。
Copyright © 2019- onup.cn 版权所有
违法及侵权请联系:TEL:199 18 7713 E-MAIL:2724546146@qq.com
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